唐山******,女子开始也动手了,算互殴吗?
是恶徒先***,耍流氓,被呵斥后,又恼羞成怒先重重的打了白衣女子一巴掌还继续施暴时,她的同伴才抡的酒瓶子,而且是左手抡的!女子一没在黑巷子,二没穿着暴露,而是大庭广众,朗朗乾坤的店内大堂被侵犯!国法何在!恶徒是胆大妄为,平时肯定是横贯了!表明唐山治安是一塌糊涂
从网上3分多钟的******来看,起初受到骚扰的白衣女子和同桌的黑衣女子确实是“动手”了,不仅动手了,两人都拿起了啤酒瓶“反击”。再后来,几名女子就完全处在了“被动挨打”的境地。
那么既然双方都动手了,这算是“互殴”吗?
“互殴”一词不同于“正当防卫”、“扰乱社会治安”、“寻衅滋事”等词汇,后三者都是法律概念,而“互殴”不是法律概念,现行各部法律中没有对“互殴”的严格定义,它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。
通过字面意思来看,“你打了我,我也打了你”,这就叫互殴;但实践中,并非双方都有“动手”行为就一定就构成互殴。构成互殴必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:
其一,主观上有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目的;
举个例子讲,你我素不相识,迎面走来,你看我不顺眼,我看你也不顺眼,都想揍对方一个皮青脸肿,这就是“主观上有伤害目的”;此时无论谁先动手,或者同时动手,双方都想暴揍对方一顿,那么就构成互殴。
反之,你看我不顺眼揍了我,我没有给你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;我正在被揍,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角度给了你一拳,那么我的行为就是“正当防卫”。
其二,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对方身体的后果;
比如,你正在殴打我,我没有给你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,虽然我***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,但是依然没有伤害你的意思,有脱身的机会就选择逃离,或者把你制服、驱离后不再进行过激防卫或追打,那么就不构成“互殴”。
“好人打坏人活该;坏人打好人,好人光荣;好人打好人误会。今后再不许***。”如果大家赞同这句话,那么对于遭受殴打的黑衣女子的行为,就相对理解了。虽然不知道黑衣女子平日是什么样的一个为人或者做事方法,但是面对同伴遭受骚扰和侮辱时挺身而出,那她此时就是一个好人。
绿衣壮汉在经过白衣女子的身边时,用手抚摸其背部,然后进行言语挑逗和骚扰。遭到白衣女子拒绝。此时绿衣壮汉感觉自己面子挂不下去了,就直接说出了污言秽语。那么坐在白衣女子对面的黑衣女子,目睹了全过程,而且也听到了全部的对话。白衣女子又一次进行拒绝,而且斥责“你有神经病啊”。这句话一点也没毛病啊。
绿衣男子开始发飙,***的打了白衣女子一耳光。那么在这个时候,整个***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了。前面是绿衣男子骚扰和寻衅滋事,那么在开始殴打白衣女子之后就变成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了。此时,绿衣男子对于白衣女子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。黑衣女子拿了酒瓶上前进行阻止,那么就是要阻挡绿衣男子对于白衣女子的继续不法侵害。
从法律上说,此时退出黑衣弱女子面对绿衣壮汉,在力量上已经是明显弱势。所以阻止不法侵害,是可以使用必要的自卫物品的。拿个酒瓶子,打到了绿衣男子的身上。这并不构成任何的动物行为,而是一个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。别说他作为白衣女子的同伴可以挺身而出,即使他作为无关的第3人,如果在知晓***的来龙去脉之后挺身而出,那也属于正当防卫。
我们不要理解正当防卫仅仅只能属于被侵害人才能使用。只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,任何人进行阻止都属于正当防卫。只不过就是要掌握防卫尺度适当这一原则。那么在继续***中的后续行为,在这些犯罪嫌疑人将女子拖出室外进行殴打时,绿衣女子***如拿刀或者拿烧烤的铁签子出来进行救助,捅伤捅死这些歹徒,那都属于正当防卫。因为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很严重,而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,所以任何的防卫措施都是适当的。
我们现在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解释,已经从过去的法律条文的理解,上升到结合场景来灵活使用,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。现在虽然女子在医院接受治疗没有生命之忧,但是大家如果看现场***,面对那么多个歹徒那么歹毒的伤害措施,谁能保证没有生命之忧呢? 踩踏,踢头、对着头部重击,以及拿着铁椅子拍头。所以一切的防卫措施都是对的。
最少在这个场合下,我们要为这位黑衣女子的行为点个赞。